法制網訊 去年年底,19歲的利峰村村民方某在駕駛新買的汽車經過浙江海寧湖鹽公路雙山段時,與勤民村63歲村民姚某駕駛的電瓶車相撞,造成姚某當場死亡的悲劇。姚某的家屬要求方某對姚某的死亡進行賠償。
  據瞭解,方某為新手駕駛員,2013年9月剛領取到駕駛證,汽車是其父母為其購買的新車。在姚某家屬與方某到司法所進行調解時,交通事故的責任尚未認定,方某的父母考慮到方某年紀較輕,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希望能得到受害者家屬出具的諒解書,而死者姚某家屬也希望得到除法律規定外的額外補償,故雙方相約到海昌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兩天后,姚某的家屬與方某的父母來到浙江海寧海昌司法所進行調解,方某的父母稱方某因年齡太小,撞死人後心理壓力過大,不適於參與調解,而姚某的家屬對方某未到場表示非常的憤怒,認為方某對死者非常的不尊重,調解無法繼續進行。
  調委會工作人員一方面安撫好姚某家屬的情緒,一方面對方某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方某雖然才19歲,但是已經是個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犯得錯誤負責,父母幫忙並不能幫一輩子,該她自己面對的事情必須由她自己面對,並且就人民調解來說,方某才是調解的當事人,必須參與調解。經過一段時間的勸說,方某的父母同意方某到現場參與調解。
  方某來到司法所後,調解得以繼續進行,調解中,方某向姚某家屬倒了欠,姚某家屬也表示接受,在談到法律規定以外的補償金額時,雙方提出的數額相差較大,姚某家屬認為姚某已經65歲,並且為農村戶籍,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偏低,需要方某額外負擔30萬元,而方某家庭條件並不好,父母為方某購買汽車已經傾盡所有,對於30萬的巨額賠償實在無法承擔,調解陷入僵局。調解員瞭解情況後,對雙方分開進行了勸說,對於方某,要求其考慮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果責任認定方某負有主要責任,則方某需承擔刑事責任,而如果姚某家屬願意出具調解書對方某的判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姚某家屬的勸說中,將方某的家庭情況對他們進行了說明,如果方某無法承擔,那麼再多的金額也不過是一紙空文,無法兌現。
  經過對雙方的多次勸說,方某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上額外給予姚某家屬一定金額的補償,而姚某家屬也給方某出具了諒解書。
  【點評】:
  (一)起初方某未到現場參與調解,引起姚某家屬的不滿,使得調解無法順利開展,調解員對其父母的勸說對調解的順利進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調解中尋找雙方的利益點,該案件中,方某需要的是姚某家屬的諒解書,而姚某家屬需要的是盡可能多的賠償款,調解員的工作是要善於找到之間的平衡點。
  (三)分清利害關係,調解中姚某家屬要求的30萬元賠償款使調解陷入僵局,調解員在瞭解清楚方某的家庭條件後,建議姚某家屬降低賠償額,因為方某無法兌現的情況下,再多的賠償額也只是數字,最後姚某家屬同意讓步。
  (吳竹君 吳琛禕)  (原標題:新手上路釀慘劇 人民調解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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